窃取银行卡信息属于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1、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4、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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