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不动产抵押注销登记。
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书
(4)房屋灭失的证明
(5)其他相关文件
同其他登记不同,注销登记除权利人自愿申请外,还可由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1)申报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注销房屋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房屋坐落的衔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2)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
(5)其他相关文件。
(四)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
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因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而发生的登记。房地产抵押权登记主要分为以下4种情况:
1.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2.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4.现房抵押登记。
房地产经纪人在代办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当注意:
①有营业期限的抵押人,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期限;
②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有年限的,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③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全体共有人为抵押人;
④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的抵押不得超过抵押人的份额;
⑤同一抵押物设定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抵押,登记时应提交前面抵押合同的约定和抵押权人知道抵押状况的书面证明;同一抵押物设定多次抵押的,后一抵押的存续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的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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