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满未清偿,抵押权人可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获偿,协议不成可向法院诉讼。折价或拍卖变卖后,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三人抵押担保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失,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1、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来受偿。如果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如果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如果不足,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如果拍卖所得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在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有优先受偿权。
3、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方,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也随之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左少林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