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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
2023-10-01 05:10:28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分析:一、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进行比较:1、在展开对于侵权的判定时,应该对专利权利所要求记载的技术全部的所有技术特征来与被指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来进行全面的详细的逐一对应与比较。2、进行专利侵犯的判定时,一般情况下不会以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进行直接的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运用便于帮助理解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方案。3、当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当事人都拥有专利权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双方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权利的要求,来进行侵权的对比。4、在进行判定侵权的时候,我国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大部分情况下一般是不会考虑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是否属于相同的应用领域。二、对于原告被告双方产品的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比较:1、全面覆盖,指的是被控告方的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所有者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提案中的重要技术特征,全部被控告方侵权产品或方法一一对应并且相同。2、全面覆盖的原则就是技术特征的全部覆盖原则或者字面侵权原则。3、如果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记载的重点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使用的是与之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的时候,那么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就会掉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在使用专利权利所要求的全部必要的重点技术的基础上,又另外增添了新的技术特征,但是依旧会掉入专利权益的保护范围。于此同时,就不会考虑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一样。5.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对于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还获得了专利权的从属专利关系。在没有经过专利权益拥有人的许可,使用了从属专利,这也是违反了专利权的。三、对于原告被告双方产品的等同原则的适用判定1、在进行专利侵权的判定时,对于适用全面覆盖的原则判定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在没有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该适用等同原则来进行侵权的判定。等同原则,指的是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在经过与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对比,从字面意思上看不到任何相同,但是经过分析理解就可以判定双方是相类似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被判定为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掉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根据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里,必要技术特征相类似的技术特征来进行确定的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第六十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第六十一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第六十三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第六十四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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