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致使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因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因治疗需要暂停工作的,应当给予工伤医疗待遇,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工伤保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保险金,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支付,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工资总额;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全部一次性给付;
(三)伤残津贴,按照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五不等,连续支付至法定退休年龄止,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十五支付;
(五)就业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最高不超过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二百倍。
因此,职工申请工伤工资损失赔偿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2.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账户及缴费凭证;
3.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证明材料,如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伤鉴定委托函,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
4.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工资单和工资证明;
5.工伤事故造成的工作时间减少和伤残情况的证明,如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发生工伤致使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因伤致残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因治疗需要暂停工作的,应当给予工伤医疗待遇,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工伤保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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