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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年金是怎么回事?
2023-09-30 21:41:12 责编:小OO
文档

企业年金又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国务院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由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提起。……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劳动法》第75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12月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可视为实施细则。其规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应由企业与本企业职工(工会组织可作为职工代表)根据国家政策,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无论是企业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还是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律记如职工个人帐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补充养老保险还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而社会保险就其性质而言具是再分配的途径之一。而再分配的方式就是“劫富济贫”,高工资的人提的多享有的少,低工资的人提的少享有的多。因此,个人和企业计提的保险费经过统筹,最后计入个人帐户成为个人享有的部分完全不是最初计提的数额。当事人能够主张的也不是计提的金额。补充养老保险不是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方案的建立和实施是企业的自主权,这在相关的法规政策中都有明确规定。《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由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与工会组织协商一致后组织实施”。根据上述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及方案制定是由企业自主决定的。劳动者是否能够享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必须按照方案并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试行意见》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为:按本市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企业职工”,也就是说,即使日后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一致通过了该补充养老保险方案,如果届时该当事人已经不再是本企业职工,就无权享有补充养老保险。而且,《试行意见》还规定“当年记入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帐户的水平,一般不高于本企业当年补充养老保险平均水平的3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新》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是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实施直接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损害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为了打击欠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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