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房屋裂缝赔偿标准是什么?
2023-09-30 21:43:01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形:一般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问题可解除合同并赔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可解除合同并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由轻到重通常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如墙体或地坪轻微开裂、空鼓,屋顶或墙壁局部漏水、渗水等问题。购房人可以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也就是说,开发商必须整改。如果拖延不决,开发商不但要承担必要的费用,还必须进行赔偿。

2.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是否已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相关部门鉴定,由法院根据案情综合评定。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拓展延伸

房屋裂缝赔偿标准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房屋裂缝赔偿标准适用范围和具体要求因地区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房屋裂缝赔偿标准适用于房屋因建筑结构问题或地质原因而出现裂缝导致的损失。具体要求可能包括:1.裂缝的宽度、深度和长度等测量标准;2.裂缝对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影响评估;3.裂缝修复的方法和成本;4.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或标准。同时,需要考虑保险公司、法院或相关专业机构的认可和参考。因此,对于具体的房屋裂缝赔偿标准适用范围和要求,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质量问题可分为三种情形。对于在保修期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如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开发商需承担费用和赔偿责任。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而对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问题,买受人同样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具体的房屋裂缝赔偿标准适用范围和要求因地区和法律规定而异,建议咨询当地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二章 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六章 群众防空组织 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