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责任认定之后,民事赔偿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1、当事人双方应当先行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直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既不愿意协商,又不愿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收到后怎么办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后,当事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赔偿问题。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任选其一解决:
1、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调解吗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调解。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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