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标准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制定,具体标准可在所在地查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而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的标准可以查询所在地的相关政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拓展延伸
农村自留地征地的补偿政策有哪些?
农村自留地征地的补偿政策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偿费等方面。土地补偿费是指按照土地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给予农村自留地被征收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保障被征收者的生活和就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安置到新的居住地或就业岗位。生活补偿费是指为了弥补被征收者因征地而造成的生活成本增加,提供额外的经济补贴。具体的补偿政策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被征收者需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办理。
结语
农村自留地征地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可查询相关政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偿费是主要补偿方面。被征收者需根据当地规定办理申请。请咨询当地政府了解具体实施细则。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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