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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调取证据有哪些
2023-10-01 15:50:35 责编:小OO
文档

民事诉讼法院申请调取证据包含以下: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一、哪些主体能够独立确认合同的无效

能够独立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恶意串通合同是指双方非法串通,共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利益;

3、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也称为隐匿行为;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合同无效,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民事调解书是否上网公开

民事调解书不会在网上公开。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1、涉及国家秘密的;2、未成年人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4、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三、民法典规定合同的无效范围有哪些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3)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民法典》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1)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的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解释为两种: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诉讼实体内容)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还有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等。因为不依职权调查收集,民事诉讼程序无法推进。(诉讼程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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