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在判列法中。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一、地役权消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二、地役权人权利义务有哪些
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和方法使用。比如约定的是通行权,地役权人只能通过供役地,不能从事其他行为。若合同约定的通行方式只能步行通过供役地点,则机动车不得穿行。地役权人通过使用供役地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从而提高了自己土地的效益。
地役权人应履行的义务: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实现地役权是供役地人为了方便需役地而承担的负担。因此,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目的和方法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方法,在使用供役地时不得过度损害其利益。
三、地役权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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