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有:
1、增值税;
2、消费税;
3、燃油税;
4、车辆购置税;
5、出口产品退税;
6、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
7、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9、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10、中央税、共享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11、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12、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3、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4、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5、中央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