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征收进出口税、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行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且其应纳税额应当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1、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海关征税是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缔约方保护其境内经济的一种手段。海关对过执行国家制定的减税政策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征收关税,起到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调整产业结构、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作用。
关税的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海关法》明确将征收减税的权力授予海关,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职能。因此,未经法律授权,其他任何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行使征收减税的权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三条 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