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情形。城市规划改建、公共利益需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单位撤销停止使用、经核准报废等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被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停止使用土地等情况下,也可以被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律分析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收回的情形: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收回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土地使用权收回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是指针对特定情况下,政府或相关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步骤。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对象、条件和限制,涵盖了城市建设、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程序方面包括收回的程序、程序的法律依据、申请和审批的流程等。这些规定和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土地使用权收回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可能会有所差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和实施。
结语
土地使用权收回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收回,如城市规划改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单位撤销停止使用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报经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如乡村公共设施建设、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这些规定和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具体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可能因地区和情况而异,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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