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无法免除清算义务,即使由于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根据《公司法解释(二)》,债权人可以要求这些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要求其连带清偿责任。无论是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都必须履行清算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分析
如果是因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及时清算或无法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能免除清算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管是否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其依法及时清算的义务均不能免除。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又有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致使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各自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自的责任是独立的,不存在因其他人的原因而免除另一方责任的问题。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因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情形下,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如果既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原因,又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其当然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存在有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就可以免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只要有公司解散的事由出现,其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即便存在其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阻碍清算的情况,作为清算义务人不管所占股份多少,不管是否能实际控制公司,也应采取必要的手段要求清算义务人或实际控制人组织清算,直至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否则,其即违反了法定的清算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督促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小股东在大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倡导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结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无法免除清算义务和民事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即使是因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及时清算或无法清算,这些清算义务人仍然需要按照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未能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损失,债权人有权要求这些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因怠于履行义务或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还可以要求这些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无论是否有实际控制人的原因,这些清算义务人都不能免除其责任,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 织 机 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四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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