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成立要件有以下这些: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其次,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第三,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第四,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