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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第三者返还财物案件
2023-10-01 18:17:12 责编:小OO
文档

告第三者返还财物案件:

朱某(女)与陆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结婚十周年之际,朱某发现丈夫与李某有婚外情。由于工作原因,陆某经常在承包工地留宿,并需要与客户应酬。在娱乐场所的一次觥筹交错之间,陆某与还未满20岁的李某结识,迅速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2015年1月,李某与陆某生育一子。同年9月,陆某部分出资20万元为李某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一套价值75万元的商品房。其后,陆某又出资30万元为李某购买了一辆轿车。朱某得知实情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50万元。

虎丘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朱某与陆某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20万元以及购车款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陆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行为应属无效。遂判决李某向朱某返还50万元。

一、确认房屋所有权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重庆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5幢2-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男,42岁,身份证号……;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确认渝中区'某小区巷3单元6-2号'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暂定价5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张某系原告某某片区工程项目中的拆迁户。被告张某居住于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系由于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室(简称'拆迁办')对原告某某片区工程项目中拆迁户的拆迁安置。'拆迁办'于1997年12月23日将被告张某安置入住于'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

被告张某被安置于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以后,发生了此房屋被买卖的情形。原告购买了此房屋,原告购买此房屋时是以被告张某的名义购买,原告并以被告张某的名义支付了全部房款。故该房屋应属原告所有。

2005年下半年,原告与'拆迁办'核对'拆迁办'应付原告购房款帐目时,原告与'拆迁办'亦将被告张某居住的'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核定为原告与'拆迁办'双方买卖的房屋范围。但在原告要求'拆迁办'支付购房款时,'拆迁办'强调须以房产证办至'拆迁办'名下为条件。此时,原告才发现:'折迁办'安置给被告张某居住的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系租赁房的拆迁安置,并非产权房安置。

原告向被告张某讲明情况后,被告张某亦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同意由原告自行办理。

此后,原告便凭自己手中购房的所有原始凭证在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以被告张某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原告办理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01房地证2006字第09XX号),并由原告支付了办证所交纳的契税、交易税、印花税等费用。然后,原告再将此房屋的产权办至原告名下以后再办至'拆迁办'名下。

但在将房屋产权由被告张某名下过户给原告名下的办证过程中,被告张某突然反悔。原告认为此房系原告以被告张某名义购买,故原告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双方协商不成。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体人:重庆某物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二、代位权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吗?

代位权行使必须通过诉讼。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人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所以,代位权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案例】江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廖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江某为廖某出具了欠条。江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倒卖劣质地板,被相关部门查获,将劣质地板全部没收,并每人罚款1万元。江某为翻本,竭尽所有财产再次经营地板生意,又亏损,至还款期届满,已无支付能力。廖某多次催要,江某无法清偿欠款。某日,廖某又向江某催债,恰有方某找江某还款,江某将话题扯开,进行掩饰。廖某经了解,原来江某数年前曾借给方某1.5万元作经营资金,现本息已达2万余元。江某认为收回这2万余元也还不清债,故欲放弃这一债权,给方某作经营资金,日后自己入股共同经营,廖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江某以此款清偿债务。江某辩称该债权已经放弃,无法清偿债务,但没有证据。【解析】

一、江某与廖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江某负有按期清偿借贷本金利息的义务;廖某享有按期收回本息的权利。江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江某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对方某享有债权,损害了廖某的债权,廖某作为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识,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这个债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关系到其他债权的债务人时,如果其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那么该行为就是违法的

三、依据债权人代位权原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请求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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