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留置物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义务;返还留置物等义务。
一、遗失物被拾得后拾得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拾得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意定报酬请求权。
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
义务如下: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二、抵押与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财产占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区别是:1、标的不同,抵押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留置标的为动产;2、转移占有不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和留置都转移占有;3、债务期限届满处理不同,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可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留置是留置权人先设置一定期限并通知债务人,期限届满即可处置留置物。
三、留置权对留置权所有人的影响是什么
留置权对留置权所有人的影响如下:
1;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留置物权利。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物所有人不丧失留置物所有权。因此,留置物的所有者仍然必须处分留置物、出售或赠与。但留置物所有人对留置物的处罚不能影响留置权;
2;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由于留置权的建立,留置权人留置留置物,留置权人的权利行使必然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留置物的所有人不仅不能占有、使用和收入留置物,还不能将其用于质押和租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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