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的法律权利有:
1、留置物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3、留置物变价权: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
4、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如下:
1、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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