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无车报废销户申请人需要注意承诺车辆灭失的真实性,并且携带相应的证明到车辆归属地的车管所办理,此外,无车销户业务不产生费用。
一、办理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满足条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1)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要承诺车辆灭失的真实性,如果该车还在继续使用,申请人要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2、需要开具的证明:
(1)火灾导致灭失车辆需县级以上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2)交通事故导致灭失的需要县级以上的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灭失手续;
(3)自然灾害导致灭失的需要乡镇以上的人民政府出具自然灾害导致机动车灭失的手续证明。
3、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车辆归属地的车管所办理,异地是不能办理的;
4、带有违章以及脱审的车辆也可办理销户业务,但有事故在处理中的车辆不能办理;
5、到车管所办理无车销户的业务,是不产生任何费用的。
6、如果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相关规定情况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相关规定情况如下:
(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属于二手车出口符合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办理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二个月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