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