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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能否取消立案?
2023-10-01 17:32:34 责编:小OO
文档

诈骗罪立案后,一般不会撤案,但双方和解时法院可支持。违法犯罪记录终身档案,未达刑法标准可撤案。诈骗金额2千以上属较大,3万以上属巨大,20万以上属特别巨大。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解释,3千至1万、3万至10万、50万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分析

诈骗罪立案以后,即使双方私下已经解决,但是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进行撤案的。但是有些情况下,如果双方和解,那么人民法院也会支持撤案的请求。我国公民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都会被终身记录在档案当中。如果该案件构成犯罪但是并未达到国家刑法的处罚标准,则可以撤案的。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有相关规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拓展延伸

取消立案的条件和程序:诈骗案件是否能够撤销立案?

取消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诈骗案件是否能够撤销立案,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自愿撤销立案;二是经过检察机关或法院审查,确认撤销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三是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禁止撤销立案的情况存在。程序上,一般需要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附上和解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诈骗案件一般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同意撤销立案。

结语

诈骗罪的立案一般不会撤销,即使双方已私下解决。然而,如果双方和解,人民法院也会考虑撤案请求。我国公民的违法犯罪记录将终身保存档案中。如果案件构成犯罪但未达到刑法处罚标准,可以申请撤案。具体的立案撤销条件和程序取决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通常需要证明双方和解,通过检察机关或法院审查,并无其他法律禁止撤销的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同意撤销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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