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内可开具劳务费,与工资有区别。劳务费基于承揽合同性质,工资基于劳动合同。劳务费是非雇佣劳务的报酬,如设备、技术和劳力的承揽。工资反映劳动关系,劳务费反映劳务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民法典》第770条和772条。
法律分析
经营范围有专业承包,劳务服务,商务咨询,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等可以开具劳务费。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在于劳务费是基于平等民事关系所订立的具有一定的承揽合同性质所得的报酬,工资则是订立劳动合同而获得的报酬。
一、经营范围有哪些可以开具劳务费
以下经营范围可以开具劳务费
1.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2.劳务服务、经济信息咨询;
3.商务咨询、投资咨询;
4.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钢材的销售;
5.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6.货物的装卸、搬运服务;
7.清洁服务;
8.家政服务等。
二、劳务费和工资有些什么区别
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有,劳务费可以是订立中介合同、承揽合同等获得的报酬,而工资只能是订立劳动合同而获得的报酬。工资反映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劳务费反映的只是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三、什么是劳务费
劳务费是行为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例如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而获得的报酬;中介人以自己的劳务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劳务费是基于平等民事关系所订立的具有一定的承揽合同性质所得的报酬,与工资有所区别。劳务费可以在经营范围包括专业承包、劳务服务、商务咨询、清洁服务、家政服务等方面开具。工资则是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获得的报酬,反映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劳务费和工资的区别在于劳务费反映的只是劳务关系,而工资反映的是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劳务费是行为人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例如承揽、中介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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