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在于适用条件、申请条件和执行地点。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但社会危险性较低的嫌疑人,监视居住适用于危险性较大且符合逮捕条件但无保证人或保证金的嫌疑人。取保候审可申请,监视居住不可申请。取保候审执行地点为居住市县,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为住处或指定居住处。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
1、适用条件不同: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主要有以下特征: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取保候审后没有太大社会危险;生活不能自理患有重大疾病、或孕期妇女;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监视居住的嫌疑人比取保候审的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的同时,又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没有适当的保证人,交不出保证金,可以选择监视居住。
2、申请条件不同:取保候审可以进行申请,监视居住不能申请。
3、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执行地点为嫌疑人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执行地点为嫌疑人自己的住处,若没有固定住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处。
拓展延伸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法律与社会影响分析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是一种法律措施,旨在确保被犯罪嫌疑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合法监管。这两种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确保公共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从法律角度来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种替代性的监管方式,减少了拘留的不便和人身自由的限制。然而,这些措施也存在一些缺点,比如监视设备的成本、技术问题和对个人隐私的侵犯等。从社会影响方面来看,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可以减少拘留中心的负担,缓解监狱过度拥挤问题,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好的社会融入机会。然而,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嫌疑人,这些措施可能被视为对社会安全的潜在威胁。因此,权衡利弊并确保公正执行这些法律措施是至关重要的。
结语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是一种法律措施,在确保被犯罪嫌疑人合法监管的同时,减少了拘留的不便和人身自由的限制。这些措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至关重要,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和挑战。权衡利弊并确保公正执行这些法律措施是我们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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