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验收权。对于行纪结果,委托人有权检验。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一、行纪人可以变更委托人定的价格买卖吗?
未经委托人允许不能变更委托人定的价格。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自行补齐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行纪人行使权力的注意事项
行纪人行使权利注意事项:
(1)行纪人不得违反律规定、行政法规,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若如果委托人已将委托事务撤回,而且该撤回通知在行纪人为买卖行为之前已经送达行纪人,则行纪人不得再为介入;
(3)行纪人行使权利的其他注意事项。
三、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有权要求退货。
销售代理合同在《民法典》上属于行纪合同,由于销售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一旦委托人终止授权,或者是代理期限届满之后,原代理商即不得再行销售产品,这从权利的角度讲,属于未经授权即无权再销售原代理产品;而从义务的角度看,则是代理权终止后,原代理商已无任何义务再为委托人销售原代理产品。
据此,代理权终止后,已无义务再为对方公司销售产品,可以要求对方公司回收产品,由于公司在该代理关系中并未取得这些存货的所有权,因而在法律上代理权终止后代理商是有权要求退货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五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