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如下:
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纪律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力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理缺陷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履行对委托人负责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三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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