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可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管理机构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材料。对于需要垫付丧葬费用的申请,受害人亲属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处理。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的,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结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的支付责任。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这些费用,并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提供相关申请和证明材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垫付费用,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公安部门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在救助基金垫付过程中,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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