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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支持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2023-10-02 08:00:55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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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支持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实际损失。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装饰工程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单方取消施工内容和削减合同价款,致使合同履行陷入僵局,随后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并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发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协议条款第三十六条约定:发包人违约,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2300万元)的15%,即345万元(2300万*15%=345万);同时约定了损失计算方法为按实际计算。现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二审法院仅认定了承包人的实际损失,但未支持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承包人认为:双方自由约定违约金最高为合同价款的15%符合行业惯例,法院应予以支持,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实际损失条款,违约时二者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该合同第二部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约定了违约金:"甲方违约,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15%;乙方未按约定工期完工,每延误一日,违约金为已收工程款的0.5%,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5%。"第三款:"损失计算方法:按实际计算"。根据前述合同条款可以得出:合同中约定的损失计算与违约金约定属于并行的违约责任。 2.本案中发包人应依双方约定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同时还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主要理由在于:1)双方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最高限额和损失计算方法,二者在合同中是并列的两种违约责任;2、仅赔偿实际损失有失公平,也不能体现合同约定的既赔偿损失又支付违约金的本意。 【解析评述】 违约金条款和赔偿实际损失条款是合同中的常用条款,但是对于违约金和赔偿实际损失条款是否可以同时适用争议较大,争议本质在于违约金是否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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