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的实行使得结婚证明的开立方式发生了变化,不再需要单位或街道盖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检也变为自愿行为。现在的结婚证明可以通过当事人申请或提供相关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来办理。
法律分析
结婚证明开立方式:
1、当事人申请;
2、单位或村民居委员有关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登记结婚原始材料。
从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行,结婚不再需要单位或街道盖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检也从原来的强制性要求,变为自愿行为。
拓展延伸
婚姻证明申请的步骤和所需材料
申请婚姻证明的步骤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您需要前往当地民政局或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申请流程。其次,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提供您和配偶的个人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同时,您可能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结婚证等文件作为申请所需材料。接下来,缴纳相关的申请费用,并按照要求进行面试或面谈。最后,根据办理程序,您可能需要等待一定的时间来领取婚姻证明文件。请注意,具体的申请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在申请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结语
结婚证明的开立方式已经发生了变化。自2003年10月1日起,根据新《婚姻登记条例》,结婚不再需要单位或街道盖章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婚检也从强制性要求变为自愿行为。申请婚姻证明通常需要前往当地民政局或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具体流程,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材料,缴纳费用并参加面试或面谈。具体步骤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和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请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或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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