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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否包括债权利息
2023-10-02 10:42:37 责编:小OO
文档

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的无财产担保债权、以及放弃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都被视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也视为破产债权,但未到期的利息应当从中扣除。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部分,不予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是以破产企业为对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而破产债权要受到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

一、别除权与破产程序中存在的其他权利相比具有的特征

1.别除权是对破产人之财产行使的权利。这与取回权是针对破产管理人管理下的非破产人财产行使的权利不同。所以,别除权人就担保物受偿时,如有余额应返还破产管理人,用于对全体破产债权人清偿,如不足清偿时,未受偿之债权便转化为破产债权,得对破产人其他财产行使权利。通常,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便作为破产债权人受偿,但在第三人为破产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不构成别除权,因担保财产不属破产人所有,担保债权依民法有关规定实现。反之,破产人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时,则构成别除权,但因其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债务人求偿。同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不得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二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债务关系。

2.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这就与破产债权和产生于破产宣告后的破产费用是针对一般破产财产行使的权利,在清偿财产范围上有别。根据中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人已设定担保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所以,即便是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况下,也不得从担保财产中拨付,别除权人的权利不受影响。只有在担保财产清偿担保债权后尚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可用于对破产费用的拨付和破产债权的清偿。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不同于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的随时优先拨付,更不同于破产债权因性质不同而在清偿顺序上排列的先后。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即时受偿的优先权利。

4.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包括债务本金与利息。对于在执行担保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依实际发生数额随时从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中支付,支付费用后的余额用于清偿别除权。未能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别除权,转化为破产债权。

二、公司破产清算组职责

清算组刻制清算组图章;在银行开立帐号;、明确清算组的主要职责,并进行内部分工: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对破产企业于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终结的期间,其进行:

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于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于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决定破产企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是否继续进行生产经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享有的一种权利,而破产债权则是以破产企业为对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不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而破产债权要受到债务人破产财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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