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贷款人有权返还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应提供真实情况、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根据新法规,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
1、贷款人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拓展延伸
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权益与责任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当事人,他们各自享有特定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人的权益包括获得借款资金、按时还款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款。出借人的权益则是获得借款利息和保证借款安全的责任,同时也有义务提供借款资金并监督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责,确保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妥善履行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以维护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合同中分别享有特定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借款人有权获得借款资金并按时还款,出借人则有权获得借款利息和保证借款安全。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请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妥善履行各自的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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