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验收标准如下:
一、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5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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