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妆在登记结婚前应视为女方个人赠与,结婚后未明确则为夫妻共同赠与,成为共同财产。如有特别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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