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被坑的,旅游者应当向旅游质量监督所递交投诉状。投诉状应当写明投诉者的基本身份信息;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导游姓名;投诉请求和理由等。如果搜集了相关证据的,可以将证据也递交给旅游质量监督所。
《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