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知道1 知道21 知道41 知道61 知道81 知道101 知道121 知道141 知道161 知道181 知道201 知道221 知道241 知道261 知道281
问答文章1 问答文章501 问答文章1001 问答文章1501 问答文章2001 问答文章2501 问答文章3001 问答文章3501 问答文章4001 问答文章4501 问答文章5001 问答文章5501 问答文章6001 问答文章6501 问答文章7001 问答文章7501 问答文章8001 问答文章8501 问答文章9001 问答文章9501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2023-10-21 14:23:57 责编:小采
文档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旨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402条规定,犯罪者可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

法律分析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不移交,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行政执法机构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交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所谓“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弄虚作假,或伪造案件材料,或篡改鉴定结论等;“不移交刑事案件”,是指行为人对明知有犯罪嫌疑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或将刑事违法行为当作其他违法行为处理,或放纵行为人而不作任何处理。应当注意的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情节严重的”是指: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所谓行政执法人员,既可以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工商、税务、海关等机关的执法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因此,行为人过失不移交刑事案件或者因为业务水平低下认识不清案件性质而不移交的,不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40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构成要素包括:犯罪客体为案件移交制度,犯罪行为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必须严重。犯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犯罪主观为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402条,犯罪者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