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多久做工伤鉴定及申请工伤鉴定注意事项。根据法定程序,工伤职工需等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如有争议,可申请复议或重新鉴定。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法院审理工伤争议案件时也应委托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时间及材料要求相同。
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书下来多久做工伤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二、申请工伤鉴定注意事项
1、发生工伤后,劳动者的伤残程度按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该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2、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工伤引起争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伤残程度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决;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无权擅自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3、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属法定的鉴定部门。因此,法院在审理工伤争议案件中,对于劳动者伤残程度问题,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不应另行委托其他机构鉴定。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结语
工伤认定书下来多久做工伤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需等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若体内有内固定器材,需拆除后方可进行鉴定(除非医生证明不需拆除)。申请工伤鉴定时,注意以下事项:1.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向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仍不服可向上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2.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伤残程度由鉴定委员会鉴定,裁决依据鉴定结论。3.法院审理工伤争议案件时,应委托法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时需伤情稳定或已痊愈。申请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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