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主旨是: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需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按过错原则确定责任并进行损失赔偿,对损害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合同可没收既得利益。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只是对已存在的事实进行确认,不影响无效合同的性质。
法律分析
当遇到合同属于无效的情形,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立即终止履行。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合同无效,自始无效。合同无效之后,需回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该归还钱财的归还钱财,返还物品的返还物品。如果相关物品已消耗、损坏或灭失,或者已被善意的第三人合法取得而不能返还时,则可用物品折价赔偿经济损失的办法进行补偿。
2、损失赔偿。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双方责任,根据责任确定各自承担的损失。过错均等则平均承担损害。
3、财产没收。对于损害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合同,没收既得利益。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无效合同根本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自合同签订时即无法律约束力,无时间限制,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合同都是无效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结语
合同无效,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合同尚未履行,应立即停止履行;如合同正在履行,应立即终止履行。对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合同,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是一种常见方式,即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损失赔偿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责任并承担相应损失。对于损害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合同,可采取财产没收措施。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受时间限制和当事人主张的影响,确认只是对已存在事实的确认。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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