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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票的股东权益处理问题
2023-10-19 11:00:58 责编:小采
文档

公司回购股票的主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回购的股票归公司所有,从总股本中扣减。回购股份的程序有两种形式,即用现金等换回股票或通过发售债券购回。回购股票会减少外流通股数量,提高每股收益率和市价。实施股份回购需考虑当地公司法态度。中国公司法规定除减少注册资本、与其他公司合并、奖励职工股份和股东异议外,公司不得收购股份。

法律分析

一、公司回购的股票归谁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回购股票的,回购的股权一般是归公司所有的,回购的股票会从总股本中扣减。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上市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二、公司回购的基本程序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公积金、优先股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购回的股票在会计上称为“库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购回,其结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减少,假设回购不影响公司的收益,那么剩余股票的每股收益率会上升,使每股的市价也随之增加。目标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购者价格更高的出价来收购其股票,则收购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这样,收购以计划就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支持,从而导致其难度增加。

实施股份回购必须考虑当地公司法对回购的态度,美国许多州的公司认为,仅为维持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控制权而取得企业股票的违法的;但如果是维护企业现行的经营方针而争夺控制权,实质上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则回购又是可以允许的,我国《公司法》明文禁止公司收购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三、公司回购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回购的股票归公司所有,回购的股权会从总股本中扣减。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上市时间、无重大违法行为、持续经营能力等。回购的股份在过户至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即失去权利。股份回购的程序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公司将可用资金或发售债券购回股票。实施股份回购需要考虑当地公司法的态度。根据中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一般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但有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六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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