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一、食品召回范围如下:
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二、生产者主动召回食品的流程是什么
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
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
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
4、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法律依据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