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解释了贪污、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的共同犯罪认定问题。根据该解释,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侵占公共财物属于贪污罪共犯,行为人与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勾结共同职务侵占财物属于职务侵占罪共犯。个人贪污数额不同,将受到不同的刑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根据数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对于用于救灾等公益事业的挪用,将被从重处罚。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5号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第二条行为人与、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贪污、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勾结国家工作人员或企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将被视为共同犯罪。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对于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则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对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等款物的挪用,将会受到更重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