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失不予受理。法院判决后,无财产可执行时中止或终结执行。被告已赔偿可作为量刑情节。如追缴或退赔不足,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拓展延伸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对犯罪行为作出刑事处罚外,还可以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到了维护受害人权益、恢复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适用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考虑赔偿范围的界定、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程序的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需要平衡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和受害人的赔偿权益,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结果。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司法实践与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法律界、学术界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结语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恢复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适用也面临着一系列关键问题,如赔偿范围、金额确定和程序规范等。在平衡犯罪分子刑事处罚与受害人赔偿权益的同时,确保司法结果的公正合理。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实践与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法律界、学术界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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