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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罪行的故意认定原则
2023-10-16 19:13:22 责编:小采
文档

共同贪污犯罪的主旨是指多人之间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彼此共同行为会导致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贪污罪的犯罪故意可以通过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行为会导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来认定。共同贪污罪的认定要素包括多人实施非法占有行为、共同贪污的故意、彼此联系和共同造成的犯罪结果。

法律分析

所谓共同的贪污犯罪故意,是指各犯罪行为人之间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彼此都认识到其共同行为都会发生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且具有希望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意思联络主要是指实行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怎么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认定为贪污罪的犯罪故意。

贪污罪中犯罪故意怎么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贪污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基于贪污的共同故意,并利用了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侵吞、窃取或骗取公共财务的行为,即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如何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共同贪污犯罪该如何认定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结语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意思联络,并且彼此都认识到其共同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贪污罪的犯罪故意可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行为会导致非法占有公共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彼此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并且相互联系、互为条件,共同造成了贪污总额。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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