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中的犯罪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贪污或者受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重大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应急救援、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
(二)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说明赃款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回工作,导致无法追回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或者受贿数额超过30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金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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