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果男女双方有孩子且符合事实婚姻处理的条件,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法律分析
没有结婚证的两人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视为同居关系,不会涉及到离婚问题,因此无法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可以通过自行解除关系来结束这种关系。
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没有领结婚证的,则如果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最后双方等待开庭审理即可。
但是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也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一、有孩子了算事实婚姻吗
男女生活在一起,有同居关系,有孩子的,是否是事实婚姻关系。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事实婚姻如何处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结语
本文讲述了没有结婚证的两人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同居关系不会涉及到离婚问题,双方可以通过自行解除关系来结束这种关系。但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如果想离婚,则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最后双方等待开庭审理即可。但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也不存在离婚的问题。此外,如果男女双方有孩子,是否是事实婚姻关系也应当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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