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与案件无牵连、能够履行保证义务、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他们的责任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并在发现被保证人违法时及时报告执行机关。如果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丧失保证条件,人民检察院将要求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具有与案件无牵连,能够履行保证义务,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条件的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发现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谁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是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的人。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包括: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取保候审保证人不愿意继续保证怎么处理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结语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符合无牵连、履行保证义务能力、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条件。其责任包括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若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丧失保证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在三日内要求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通知公安机关。保证人的履责对于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