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住址不详,法院应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保障程序公正和及时。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住址或补充材料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时,法院也应依法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时,可提起上诉。在立案时,法院应明确“本案”的含义,即诉称事实,而非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件事实。只要原告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就具有原告资格。
法律分析
如果民事诉讼中找不到被告,而人民法院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材料。如果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充,或者补充的材料仍无法确定被告的住址,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无法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而裁定驳回起诉或终结诉讼。
一、被告住址不详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可见,对被告地址不明的案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二、已经通过二审起诉但还不符合起诉条件能受理吗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执行的裁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结语
被告住址不明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补充相关材料,如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充或补充的材料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只要原告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则具有原告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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