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违反行政纪律的案件的纪 律审查期限,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分别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 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规定,对处理违犯党纪的案件区分纪律审查的不同阶段,分别对办理时限作出以下规定: (1)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
重大 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2)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3)案件 审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不能查结的,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 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三个月延长期 内仍不能查结的,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立案的案件,报经中央纪委批准,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 立案的案件,报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 准,可再适当延长。
审查期间,发现被审查人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审查时限。因主要涉案 人员出国(境)、失踪,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审查工作无法 进行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审查部门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审查。
自恢复审查之 日起,案件审查时限连续计算。(4)执纪审理时限。执纪审 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件审理部门与案件审查部门对案件事实、性质、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 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 审查的,补充审查时间不计人审理时限。(5)审理期间补充 审查时限。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个别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审查,也可以由案件审查 部门补充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提出 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案件审查部门补充审查。
补充审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6)处分执行时 限。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 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 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 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 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 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三条 监察 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 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 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 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 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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