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年审不给通过具体如下:
1、如果在承租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租赁合同期满自行退出承租房屋;
2、租赁期内违反合同未整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绝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等;
3、符合续租条件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
4、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属于这种情况,并且确需继续租赁原公租房的承租家庭,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限1年,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搬迁期满应当自行退出承租房屋。搬迁期只有1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1、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
2、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4、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八条 1、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4、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5、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