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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是否仍可申请?
2023-11-07 20:44:06 责编:小采
文档

公益性岗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提供补贴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规定。劳动合同可在以下情况解除: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无效、被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有特殊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法律分析

合同是有效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公益性岗位不能升职,更不能转正。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一般是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结语

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且拒不改正、劳动合同因特定情形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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