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工人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同时,抢险救灾中受伤和军队服役期间致残的工人也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条例规定,工人可根据具体情形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工地上工人突发疾病是否要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工地工人突然生病,是否应该由雇主负责提供医疗保险?
在工地工人突然生病的情况下,是否应由雇主负责提供医疗保险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雇主作为工人的雇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包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因此,当工人在工地上突然生病时,雇主应该为其提供医疗保险,确保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照顾。另一方面,雇主也可能主张工人应该自行购买医疗保险,因为工人个体的健康状况和生活习惯不同,雇主难以预料到所有潜在的医疗风险。因此,是否应由雇主提供医疗保险,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包括工人的工作性质、工资水平、工作时长等因素。最终,应通过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明确规定雇主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健康。
结语
工地上工人突发疾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人的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于工地工人突然生病是否雇主应负责提供医疗保险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通过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明确雇主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工人的权益和健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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